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新聞發布會,通報全省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工作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其中,青島國際商事法庭一案例、青島海事法院兩案例入選。
本次發布的案例涉及越南、阿聯酋、韓國、哈薩克斯坦、新加坡、埃塞俄比亞、加納、智利、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案件類型包括獨立保函欺詐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返還原物糾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申請海事證據保全以及國際司法協助案件。
案例一:
返還原物糾紛案
【案情簡介】
哈薩克斯坦某技術公司將其購買的貨物交付哈薩克斯坦某物流公司承運,后哈薩克斯坦某物流公司將中國境內運輸事宜交由青島某物流公司完成。因哈薩克斯坦某物流公司失聯并拖欠運費,青島某物流公司依據雙方運輸合同的約定留置了貨物,哈薩克斯坦某技術公司以貨物所有權人身份起訴要求青島某物流公司返還貨物。
【裁判結果】
該案爭議核心在于貨物所有權返還與留置權合法性問題。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采取“三步調解法”打破僵局。
一是厘清法律關系:承辦法官向雙方釋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留置權及合同相對性的規定,明確哈薩克斯坦某技術公司作為實際貨主有權行使返還原物權利,同時青島某物流公司有權主張運費,但也可以推動運輸合同繼續履行。
二是疏通合作堵點:承辦法官引導雙方擱置境外第三方糾紛,聚焦貨物交付與費用支付的直接解決方案。
三是設計彈性方案:承辦法官提出“繼續運輸+費用支付”的一攬子調解協議,既保障青島某物流公司債權實現,又避免哈薩克斯坦某技術公司因貨物滯留造成貿易違約。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并當庭簽收法院據此作出的調解書,青島某物流公司當日啟動貨物運輸程序,哈薩克斯坦某技術公司直接支付運費,實現“調解即履行”,糾紛化解與商業合作無縫銜接。
【典型意義】
本案是青島國際商事法庭創新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典型范例,也是青島國際商事法庭充分發揮“尚合”調解品牌優勢,服務“一帶一路”倡議的實踐成果。通過調解繞過復雜跨國追償程序,直擊糾紛核心,有效避免貿易違約與損失擴大;同時降低企業維權成本,以最小成本、最高效率暢通跨境物流供應鏈,以公平透明的調解規則贏得外方企業贊譽。
案例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河南某公司從青島港出口至非洲加納特馬港六臺電動叉車,香港某航運公司為承運人,青島某物流公司為訂艙代理。貨物運抵目的港后,因收貨人未支付貨款,河南某公司申請退運,并按照承運人的要求出具了退運保函、支付了退運運費。期間,青島某物流公司持續向河南某公司反饋退運進展情況。后河南某公司得知,案涉集裝箱在辦理退運手續前就已被加納稅務局罰沒,裝載貨物的兩個集裝箱已被掏空。河南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承運人及訂艙代理承擔貨物滅失的賠償責任。香港某航運公司、青島某物流公司辯稱,該貨物系因貨方未向加納稅務局正確申報貨物、違反目的港法律而被當地稅務局扣留并罰沒,故依法有權免除責任。
【裁判結果】
為妥善解決爭議,青島海事法院制定了五步工作法:一是查清癥結,確定爭議焦點;二是探知訴求,明悉出口企業快速獲賠、回籠資金的迫切需求,及承運人保持知名航運企業良好聲譽、減少訴訟成本的意愿;三是釋法明理,充分告知船貨雙方法定義務,助其理性判斷法律權責及訴訟風險;四是陳明利弊,耐心勸解,引導雙方互諒互讓、將眼光擴展至未來商業運營;五是經過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香港某航運公司同意賠償河南某公司貨物損失人民幣485000元,賠付比例約為42%。青島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對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依法確認,香港某航運公司亦主動履行了付款義務。
【典型意義】
案涉貨物系出口至非洲加納的電動叉車,涉及中國新能源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出海的戰略布局。青島海事法院以法為據,洞悉商事主體的商業考量,將以和為貴的思想和在商言商的經濟分析相結合,通過五步工作法,在合理限度內保護了船貨兩方利益,這對增強中國企業與非洲新興國家進行跨境貿易的法律意識、提升風險管控能力有積極意義,彰顯了中國海事司法解決涉外糾紛的獨特優勢,為優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三:
申請海事證據保全案
【案情簡介】
新加坡某商船公司所屬的“薩爾托洛”輪將一批裝載于49個集裝箱內的新鮮櫻桃自智利圣安東尼奧港運輸至中國南沙新港。貨方智利某公司稱,該輪在航行途中主機發生故障、出現海難事故、遲延到港,集裝箱溫度超運單限定保存溫度,導致櫻桃嚴重損壞,船方管貨不當且拒絕告知運輸相關情況,給其造成損失,遂向青島海事法院申請對靠泊青島港的“薩爾托洛”輪的航行文件、相關檢驗證書、運行數據、維修記錄等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裁判結果】
青島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智利某公司作為涉案49個集裝箱新鮮櫻桃貨物的托運人,其請求保全的相關證據對于查明案件事實和解決糾紛至關重要,如不立即采取證據保全,相關證據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其提出的海事證據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裁定予以準許。法院在“薩爾托洛”輪靠泊青島港不到24小時內,完成44類、1700余份、3000多頁證據的全部保全工作。
【典型意義】
青島海事法院高效完成對海事請求人海事證據保全申請的審查、裁定的作出及執行工作,既為貨方鎖定了海事請求關鍵證據的原始狀態,降低了維權成本,提高了勝訴概率,亦未影響船方按原計劃正常開航,避免了證據保全給船方造成額外損失,為今后還原事實真相、精準定責、促成和解起到了積極作用。船貨雙方對中國海事司法的公開、透明、高效均給予高度贊揚,該案為打造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提供了鮮活范本。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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