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發布青島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狩獵、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污染環境、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侵權責任糾紛、供用電合同糾紛、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不服行政處罰及申請強制執行等類型,涵蓋刑事、民事、行政、執行各領域,充分發揮了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號召全社會積極踐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為實現“十五五”時期美麗中國建設目標匯聚力量。

新聞發布會現場
案例一:
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郭某某、郭某在休漁期使用小于規定網目尺寸的網具累計出海捕撈漁獲物45千克,金額4000余元。案件審理過程中,二被告人自愿以種植鹽地堿蓬的方式開展替代性修復,支付修復款14044.20元,委托青島農業大學專業團隊開展堿蓬種植、養護、監測等替代性修復工作。
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某、郭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二被告人自愿替代性修復生態損失的情節,分別判處郭某某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郭某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
【典型意義】
市南法院堅持保護優先、修復為本理念,延續并深化另案海草床生態修復的成功經驗,聯合檢察機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高校專家團隊,結合膠州灣灘涂實際,科學選用鹽地堿蓬開展替代性修復,通過專業技術支撐、聯合督導評估、法治宣傳教育等方式,推動形成“懲治、修復、預防、監督”治理格局,有效改良鹽堿土壤、固灘護岸、減緩海浪侵蝕,提升區域生物多樣性和藍碳固碳能力,實現“修復一片灘涂、重建一個生態系統、守護一方碧海銀灘”多重效益,持續筑牢膠州灣生態安全屏障。
案例二:
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某水務科技公司系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吳某某系該公司負責人。2025年3月22日至2025年3月27日,吳某某為確保公司水質自動監測儀數據穩定,用帶有扎口的軟管堵住供樣管路,將取樣管插入裝有氨氮監測數值較低時的污水水樣的礦泉水瓶內,導致水質自動監測儀無法正常從供樣管路取樣檢測,自動監測數據失真失實。案件審理期間,吳某某預繳納罰金人民幣8000元。
萊西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水務科技公司作為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經單位負責人決定,采取截堵供樣管路,偷換監測水樣的方式,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含有氨氮污染物的廢水,構成污染環境罪。吳某某系單位直接負責污水處理的主管人員,決定并實施上述行為,亦構成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某水務科技公司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吳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禁止吳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排污有關的經營活動。
【典型意義】
環境污染危害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危害結果實證難度較大。相關司法解釋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氨氮污染物等高度風險行為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不以已經實際造成生態損害后果為入罪條件。本案中,吳某某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將含氨氮污染物的廢水排入自然水體,雖因大自然自凈或無法監測等原因,難以確定生態損害程度,但不影響對被告單位、被告人污染環境行為的刑事追責。萊西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單位與被告人構成污染環境罪,彰顯人民法院對環境數據造假、規避監管行為“零容忍”的態度。
案例三:
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1年,某高速公司獲批建設高速公路。肖某某稱,施工圍擋截斷其承包地唯一可通車生產路,未預留替代通道,櫻桃樹因無法正常管理逐漸死亡。其多次投訴后,某高速公司于2023年11月新修道路,但農機仍難通行。肖某某起訴要求賠償櫻桃樹損失70萬元及護林房、農機等財產損失51500元。
膠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肖某某為土地承包人,某高速公司為該高速工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雙方系相鄰權利人,均負有提供必要通行便利的法定義務。某高速公司未履行通行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參照同期征地櫻桃樹補償標準,結合樹木死亡受天氣、管理等因素影響,判決某高速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并酌情支持肖某某主張的其他財產損失。
【典型意義】
在保障重大公共交通項目建設合法推進的同時,亦應強化對農村承包戶生產通行權益的保護,踐行民法典相鄰關系中“提供必要便利”原則。本案中,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作為相鄰方,負有通行保障義務,不能以工程合法發包為由免除該義務。膠州法院結合土地面積、同類征地補償標準、過錯比例、物品折舊等綜合因素核算損失,兼顧合理性與公平性,為高速公路、鐵路等大型基建項目施工中,預留農村土地通行通道、妥善處理相鄰通行糾紛提供參考,助力化解涉農糾紛。
案例四:
行政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4日,生態環境部門對黃島區六汪鎮山周村北山固廢填埋點(毗鄰齊長城遺址山周村北嶺段)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某醫療器械公司對傾倒該處的暫時不能利用的固體廢物未采取無害化處置,遂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后生態環境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處罰決定。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生態環境部門對某醫療器械公司暫時不能利用的固體廢物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行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裁定準予執行。
【典型意義】
齊長城被譽為“長城之父”,是始建于春秋時期的軍事防御工程。齊長城遺址是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其周邊生態環境安全直接關系到文化遺產的永續保存。某醫療器械公司在齊長城遺址周邊區域傾倒固體廢物且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對遺址生態環境構成現實威脅。行政機關對該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黃島法院依法準予強制執行,體現了人民法院保障齊長城遺址周邊生態環境的堅定立場,對震懾和遏制齊長城遺址周邊環境污染違法行為、推動形成齊長城遺址保護合力具有借鑒價值。
案例五:
行政處罰案
【案情簡介】
趙某某承包某村土地8畝,約定用于養殖等行業。自然資源部門現場調查,趙某某占用其中4334平方米(合6.5011畝)建設房屋,該部分土地性質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非法占用土地,依法作出“責令趙某某在15日內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3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的行政處罰決定。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某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某村林地4334平方米建房,屬于非法占用土地,自然資源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趙某某的訴訟請求。趙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該土地屬于集體土地,趙某某并未按合同約定用于養殖業,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對未經批準占用林地建房的行為作出拆除違法建筑、恢復土地原狀的處罰決定,即墨法院經審查確認其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體現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保護土地資源、打擊違法用地行為的支持,有助于形成行政執法與司法審判合力,共同維護土地管理秩序。
案例六:
供用電合同糾紛系列案件
【案情簡介】
某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專業節能服務企業,為多個工商業項目(涉及物流園區、物業管理區域及個體經營場所等)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并與用能方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約定以節能效益分享等方式收取服務費。合同履行過程中,部分用能方長期拖欠服務費,累計金額達數百萬元,嚴重影響新能源企業正常經營與資金回流。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考慮到各被告的履行能力差異較大、部分用能方存在經營困難等實際情況,多次組織調解,分別確定一次性付清或分期支付的方案,合理設置最長履行期限,促使各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相關被告已開始履行付款義務。
【典型意義】
合同能源管理(EMC)是由節能服務企業先行投資、通過分享節能效益收回成本的市場化模式,能夠提升能效、降低減排成本,實現節能降碳與投資雙贏。本案中,某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采用的正是該模式。城陽法院通過制定差異化履行方案,以調解方式實質化解分布式光伏節能服務費糾紛,保障綠色能源企業合法權益,為綠色技術創新提供司法保障,又為暫時陷入經營困境的用能企業保留生存發展空間,實現保障能源權益與市場主體活力有機統一,彰顯司法服務能源結構綠色轉型的擔當。
案例七:
非法狩獵案
【案情簡介】
2024年2月,苗某聯系周某永讓其獵捕蟾蜍并出售給苗某。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初,周某永、王景某等四人先后在日照、青島等地使用地籠獵捕蟾蜍,將蟾蜍以每斤25元的價格銷售給苗某,違法所得共計5400元。苗某用蟾蜍提取加工蟾酥牟利。2024年3月7日,民警巡邏時發現周某永等4人乘坐的面包車內裝有蟾蜍,現場扣押蟾蜍708只。經認定,案涉蟾蜍為中華蟾蜍,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屬于“三有”保護動物。案發后,案涉活體蟾蜍已全部放歸野外。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永等五被告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苗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周某永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2個月;王某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3個月;周某天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2個月;周某鑫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2個月。
【典型意義】
黃島法院將本案庭審現場設在案發地村委,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野生蟾蜍在農村是很常見的野生動物,俗稱癩蛤蟆,學名中華蟾蜍,是捕食害蟲的能手和守護森林的“忠誠衛士”,也是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有著重要的生態、科學、社會價值,被譽為蟾寶。本案是環境資源巡回審判的有益探索,通過“零距離”庭審與“案發地”宣判,讓更多群眾通過公開透明的審判流程,直觀感受公平正義,提高當地群眾的法律意識和環保意識,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
案例八:
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崔某某系青島市某小區住戶,自2019年起,某能源公司為該小區提供供熱服務,依規定應當按照使用面積收取供熱費用。由于該小區房屋產權證僅載明建筑面積,某能源公司采用兩種計算使用面積的方式供住戶選擇:一是建筑面積的75%,二是建筑面積減去30平方米。崔某某的房屋建筑面積為142.92平方米,其選擇按照107.19平方米(142.92×0.75)的標準繳納供熱費。后崔某某自行委托專業勘測公司測量,房屋實際使用面積僅為96.46平方米。崔某某據此要求能源公司調整收費,但協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某能源公司退還多收取的供熱費,并在此后按照實際使用面積96.46平方米計費。一審法院駁回了崔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崔某某申請對房屋使用面積進行司法鑒定。經法院委托專業鑒定機構進行測量,確認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為96.48平方米。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能源公司退還多收取的供熱費,承諾此后按照96.48平方米收取供熱費,并向崔某某支付一定數額補償款。
【典型意義】
供暖服務直接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冬季生活質量。本案中,供熱企業制定明顯高于實際使用面積的收費標準,青島中院查明房屋實際使用面積,通過調解妥善化解糾紛:要求企業退還多收費用,規范未來收費標準,督促企業給予適當補償。本案作為一起典型的民生保障案例,法院提示公共服務企業不能以“行業慣例”名義損害用戶權益,彰顯了司法為民的宗旨和擔當。
案例九: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張某某等人與劉某某簽訂土地轉讓合同,約定將包括耕地在內的20畝農用地流轉給劉某某用于建設廠房,張某某等人負責變更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后劉某某以土地性質未變更、無法開展非農建設為由,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張某某等人返還合同款項及利息。
平度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等人與劉某某約定轉讓農用地用于非農建設,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判決確認土地轉讓合同無效,張某某等人返還劉某某190萬元轉讓款,劉某某向張某某等人返還土地。
【典型意義】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近年來,部分單位和個人無視國家土地管理制度,貪圖施工條件便利,違法占用地勢平坦的農用地修建廠房,造成大量農用地被用于非農建設,浪費土地資源,嚴重侵害農民權益,阻礙農業農村長遠發展。本案中,張某某等人與劉某某擅自約定流轉包括耕地在內的農用地進行非農建設,違反土地保護的強制性法律規定。平度法院依法認定該轉讓協議無效,通過司法審判引導村民依法依規用地,規范土地流轉,恪守耕地保護底線,踐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原則,守護好祖國的良田沃土。
案例十:
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案
【案情簡介】
王某系青島某山林公園護林員,長期負責該片區護林防火工作。2022年10月4日至2022年10月11日禁獵期間,王某以食用為目的,在禁獵區多次架設網具粘捕野生鳥類,累計非法捕獲虎斑地鶇、丘鷸、山斑鳩、灰背鶇等野生鳥類約67只。后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部分鳥類已被其食用。經鑒定,虎斑地鶇等鳥類均屬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單只價值300元。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王某按照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替代性修復方案在青島市浮山修復生態環境,如果未能在指定期限修復,則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典型意義】
國家設立禁獵期、禁獵區等,旨在為野生動物提供休養生息,保障其種群繁衍與資源永續利用。王某身為山林管護人員,在明知值守的山林區域屬禁獵區且處于禁獵期的情況下,僅為滿足口腹之欲,利用工作便利多次架設粘網非法獵捕野生鳥類,其中包括國家保護的、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此舉不僅嚴重悖離職責,也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與區域生態平衡,其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還可能導致病毒傳播,有引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風險。本案彰顯了市北法院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犯罪、捍衛國家生態安全的堅定立場,對意圖侵害野生動物者敲響了警鐘。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朱本騰 呂佼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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