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是人類認識世界的基本方式。對法律的理解是歷史與現實、文本與讀者之間“視域融合”的過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為制度關懷,是一部關乎“我們何以成為一個共同體”的政治性法律,是一個民族關于“我們是誰、我們如何一起生活”的自我理解與集體承諾。
前理解:立法的時代語境與歷史方位。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制度回應,以法治方式服務于“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始終圍繞“增進政治認同”這一軸心展開。全面貫徹憲法規定、原則和精神,序言以“五個共同”——共同開拓疆域、共同締造國家、共同書寫歷史、共同創造文化、共同培育精神——構成歷史敘事,為中華民族共同體法理奠基。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標志著民族工作從政策話語轉向法治話語,實現政治概念法律化、約束力剛性化、規范體系化三維躍遷。在治理范式上,更加側重以共同體建設為核心的建構性范式,第六條明確規定“增進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異性”,將“增進共同性”置于優先位置。
文本理解:法律的性質、結構、核心概念群與規范類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具有三重復合性質:憲法關聯法、民族事務治理領域基本法、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綜合性法。核心概念群包括“中華民族共同體”“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構筑共有精神家園”“促進交往交流交融”“推動共同繁榮發展”,構成法律的規范骨架。規范類型方面,原則性條款約占35%,組織性規則約占25%,禁止性規則約占20%,倡導性條款約占20%。
體系理解:在法律體系中的多維定位。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在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領域具有統領性地位,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國家安全法及民事程序法有效銜接,構建多元共治的法律網絡。它還承載著通過法治方式實現政治整合的重要功能,與愛國主義教育法、英雄烈士保護法等共同構成“認同建設”板塊,必須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統一考量。
效果歷史理解:從條文到實踐的循環。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一條確立了“促進民族團結進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推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四重遞進目的。法律實施中的實踐問題會反向校準理解:表現和展示中華文化符號和中華民族形象需從“建了多少”轉向“認同了多少”;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明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交流工具,有助于各民族共同邁向現代化;各民族“三交”活動需從“物理接觸”轉向“有機融合”,創造“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的社會環境;區域政策應著眼于提升“造血”能力。執法者、司法者、教育者、配套立法者需秉持角色自覺。
對法律的理解是在前理解、文本理解、體系理解、效果歷史理解四個層次之間循環往復、不斷深化的過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從法理層面回答了中華民族的身份認同問題,為國家統一、社會團結和文明傳承提供了堅實的法治基礎。理解,永遠在路上。
(來源:“國家民委”微信公眾號 作者:江國華,武漢大學四部委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研究基地首席專家、教授)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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